(2015)宜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廖岗柏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廖岗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岗柏,工人,住宜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决定,宜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4月7日对其执行逮捕。2015年4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岗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廖岗柏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万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廖岗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本院调解结案,另行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廖岗柏到位于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688号的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内的“大众烧烤店”找工友李某商量换班事宜。在商量的过程���,因声音过大,在场的黄某即上前指责廖岗柏。后廖岗柏拿起一个啤酒瓶敲向李某和黄某,致李某的面部、手部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宜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颜面部软组织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2431元,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2周。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李某此次损伤所受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残疾。案发后,被告人廖岗柏主动打电话报警并按照约定在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旁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后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431元。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廖岗柏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廖岗柏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2431元),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15000元(已支付),余款1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李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廖岗柏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岗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廖岗柏的户籍证明,宜州市工人医院病历、疾病证明书、住院志、出院证明书,李某出具的廖岗柏已支付其医疗费的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黄某、覃某、梁某、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公(宜)伤鉴(法)字(2014)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7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廖岗柏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岗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岗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岗柏犯罪以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约定地点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岗柏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害人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被告人廖岗柏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廖岗柏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廖岗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岗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