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张海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海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诉讼代理人张鑫莹,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忠,男,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张海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到庭,被告经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申请表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循环额度贷款50万,额度期限为60个月,额度下单笔贷款期限为36个月,用于购货,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并约定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34%,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罚息利率为月利率1.742%。随后,双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对上述贷款进一步约定:被告获得的授信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还款日为每月5日,利率与申请表一致为固定月利率1.34%。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在人民币20万的额度内向原告申请多笔贷款,截止至2014年12月4日,被告的贷款总余额为20万元,执行年利率为16.08%。被告自2014年9月5日开始出现逾期,原告多次电话联系及前往被告住所、单位催收,被告均未偿还原告逾期贷款本息,暂计至2014年12月4日,被告已拖欠原告逾期利息9113.22元、罚息853.61元。为此,原告根据申请表第七部分第五条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根据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449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200000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申请表约定的以固定月利率1.34%计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即罚息月利率1.742%,暂计至2014年12月4日,逾期利息为9113.22元、罚息为853.61元);2、被告承担律师费14498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贷款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34%,年利率16.08%,逾期的年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20.904%。另查明二:原告在起诉前未向被告方发出提前到期通知,该案起诉材料以公告方式送达给被告方。至2015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8739.42元、罚息4646.41元。另查明三: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签订诉讼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14498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组成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被告未按期每月还本案借款,构成违约,符合约定的原告有权单方宣布提前到期即变更合同的条件。此变更是单方行为,属形成权,通知到达时生效,而原告诉前并未发出变更合同通知,则以该案起诉状副本于送达给该被告时生效。该被告此时仍不履行,再次违约,应负还本付息等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该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本息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相关费用的约定明确包括律师费,也未超过在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原告对此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4月13日的利息利息18739.42元、罚息4646.41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904%计息)、律师费1449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4666元,财产保全费1642元,共6308元(该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占毛人民陪审员  冯 英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燕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