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燕红,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张晋文,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福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燕红、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8年2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2日,原、被告在太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婚生子刘某小,现年5周岁,刘某小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原告父母帮忙抚养,现在也跟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抚养费主要由原告方负担。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各自的性格差异越来越明显,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2年初,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可重塑,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一种煎熬。原告为孩子考虑,曾希望与被告协商,好聚好散,但均无果而终。无奈,原告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刘某小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为了让小孩有一个完整的亲情氛围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三年以来由于我父亲脑出血成为植物人状态,我经常昼夜陪护父亲,无瑕在夫妻关系上投入感情和时间,导致原告刘某某在婚外情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如今的感情不和,我也有一定的责任。希原告刘某某看在小孩的情分上撤销离婚诉讼双方再努力维持家庭的稳定。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关系很好不同意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2日在太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婚生一子,取名刘某小,现就读于XX幼儿园X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矛盾。诉讼中被告始终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可。且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融洽,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些争执在所难免,只要今后双方能各自注意改正自身的缺点、尽释前嫌,仍然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故本院对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雅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