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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纵海涛与刘贺、赵佳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海涛,刘贺,赵佳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纵海涛,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贺,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佳旺,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纵海涛与被告刘贺、赵佳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纵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纵海涛承担。审判员  吴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