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与机械工业出版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4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8-82号广州市图书批发市场内首层A022、A047号。法定代表人华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灵,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号院*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文斌,社长。委托代理人王子墨,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图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械工业出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1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机械工业出版社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1月1日,机械工业出版社与广州图书公司签订《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供销合同》,约定由广州图书公司销售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因广州图书公司尚未结清教材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机械工业出版社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广州图书公司支付拖欠教材款1655135.30元及相应的延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广州图书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向广州图书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广州图书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在原审被告广州图书公司所在地,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提交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供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发生纠纷,向甲方(即原审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机械工业出版社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广州图书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显属不当,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广州图书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机械工业出版社与广州图书公司签订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供销合同》是机械工业出版社预先拟好的格式合同,签署前并未与广州图书公司平等协商,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实质性审查,本案管辖权以效力存疑的合同内条款为依据不妥。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本案直接确定由原审被告广州图书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据此,广州图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对于广州图书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机械工业出版社依据其与广州图书公司之间签订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供销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广州图书公司支付拖欠教材款及相应的延期付款利息,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机械工业出版社(甲方)与广州图书公司(乙方)签订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供销合同》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第(二)项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得以解决,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合同甲方机械工业出版社系本案原审原告,双方选择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存在实际联系,属于法定协议管辖范围,且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广州图书公司主张《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供销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本案不应依据该合同内条款确定管辖一节,首先,广州图书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效力待定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机械工业出版社与广州图书公司签订的《机械工业出版社图书供销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效。据此,广州图书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州图书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