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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