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赐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赐海,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85-1号申请人:周赐海,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仰礼凤,机构代码:08523746-0。被执行人: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捍忠,机构代码:08366182-3。被执行人: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选保,机构代码:06248181-5。周赐海与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池州百果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池州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富民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