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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宁某与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14-2号原告宁某。担保人罗某。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做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财产保全标的申请,要求追加冻结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二、冻结担保人罗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