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07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益凯申请执行晏国明、欧阳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3)包执字第00728-4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凯,晏国明,欧阳明,安徽省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728-4号申请执行人:黄益凯,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自由职业,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晏国明,安徽省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欧阳明,男,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83612-3。法��代表人:晏国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8日制作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1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7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8470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8470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年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23542元、律师费58000元、执行费132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依据(2012)包民一初字第019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欧阳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大地家园5幢1105室(产权证号:合产105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告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欧阳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大地家园5幢1105室(产权证号:合产1051**)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夏 凯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正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4月15日地点:本院执行局122办公室参加人:潘正海、夏凯、牛春风汇报人:夏凯记录人:胡正合议庭评议如下: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8日制作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1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7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8470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8470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年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23542元、律师费58000元、执行费132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依据(2012)包民一初字第019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欧阳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大地家园(产权证号:合产105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欧阳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大地家园(产权证号:合产1051**)予以拍卖,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的规���,裁定如下: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321000元变卖被执行人欧阳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大地家园(产权证号:合产1051**)房屋一套。潘: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同意承办人意见。牛:同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321000元变卖被执行人欧阳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敬亭山路大地家园(产权证号:合产1051**)房屋一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