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海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孟延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曹海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第三人孟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孟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海峰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杨存灵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