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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法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法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刘菊芬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菊芬于2017年12月14日依据(2007)吴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殿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玉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