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翟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德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