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行审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枢里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枢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柯行审字第125号申请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忆蓉,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枢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枢里村。法定代表人吴军良。申请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柯土资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089.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408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91518元整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绍市柯土资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申请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情况下,于2010年10月开始在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枢里村外枢许家湾地段投资建造厂房,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089.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367.2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153平方米为基本农田,1640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2296.4平方米为建设用地,位于限制建设区,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89.4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408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53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90元整;对非法占用164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1000元整;对非法占用2296.4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5928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91518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6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9日,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其中罚款91518元的内容,由本院立案执行;三、对其中责令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枢里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4089.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408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