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龙正南诉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正南,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44-1号申请执行人龙正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绍斌,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群芳,总经理。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如下银行存款账户:包商银行(账号为00249862830xxx0)、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420151450005920xxx3)、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1100780141xxx1、012210056xxx3)。上述银行存款账户冻结额度均为10040元。此后,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可予执行结案。由此,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国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包商银行(账号为00249862830xxx0)、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420151450005920xxx3)、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1100780141xxx1、012210056xxx3)存款账户的冻结,原冻结额度均为10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