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