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