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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廉晓栋、张玲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正保,廉晓栋,张玲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正保,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廉晓栋,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张玲贤,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万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廉晓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xxxxxxxxx账号上的存款3977.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茂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