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唐艳与潘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81号起诉人:唐艳。委托代理人:杨勤,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唐艳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潘斌原系夫妻,2014年5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龙泉驿区北泉路1018号皇冠国际城社区23栋1单元16楼4号住房一套归起诉人所有,被起诉人配合起诉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在离婚后,起诉人多次要求被起诉人配合办理,但被起诉人拒不配合。特请求判决位于龙泉驿区北泉路1018号皇冠国际城社区23栋1单元16楼4号房屋归起诉人所有,被起诉人立即配合起诉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而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潘斌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潘斌其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在本院告知起诉人有关管辖的规定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