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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海峰与刘亚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峰,刘亚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许海峰。被告刘亚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号。负责人杜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帅,该公司职员。原告许海峰与被告刘亚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海峰、被告刘亚强及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远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海峰诉称,2014年12月5日9时58分许,被告刘亚强驾驶轿车由西向东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揽胜东路顺城桥北十字路口处撞向由南向北我驾驶的拖拉机车斗尾部致拖拉机向东侧翻立起,我被甩出倒地,造成我头部受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肋骨骨折;四轮拖拉机不同程度损坏。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1279.47元。被告刘亚强辩称,原告所诉事故发生的经过属实,但我的冀G×××××号轿车在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9时58分许,原告许海峰驾驶无号牌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揽胜东路顺城桥北十字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被告刘亚强驾驶的冀G×××××号轿车刮擦相撞,造成许海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刘亚强负主要责任,许海峰负次要责任。许海峰于事故发生当天入张北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月14日出院,共住院40天,花医疗费15888.37元,开诊断证明花5元,许海峰经诊断,结果为:1、颅脑闭合性损伤,2、部闭合性损伤。医生建议和意见:1、门诊休息治疗叁个月,2、住院期间陪护壹人,3、加强营养,4、定期复查,不适随珍。许海峰修拖拉机花1000元,拖拉机施救费花1500元。另查明,被告刘亚强为冀G×××××号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刘亚强为许海峰垫付医疗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许海峰、被告刘亚强及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远帅的陈述,张北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用药清单,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公交认字(2014)第00000350号),张北县路源清障服务有限公司的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刘亚强负主要责任,许海峰负次要责任,双方均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许海峰造成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损失由平安财险张家口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许海峰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5888.37元,其中有治疗感冒的感康片96.61元与交通事故无关,应予剔除,故许海峰的医疗费为15791.86元。2、误工费,许海峰主张在张北县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做清洁工作,月工资3000元,有张北县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聘用证明、停发工资证明、职工工资表予以证实,结合张北县医院出具的许海峰需要门诊休息治疗叁个月的诊断证明书,故许海峰的误工费为13000元(100元/日×130日)。3、护理费,被告主张给予许海峰10日护理期限,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许海峰的护理费应为4000元(100元/日×40日)。4、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主张给予许海峰1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许海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200元(30元/日×40日)。5、营养费,被告主张给予许海峰10日营养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许海峰的营养费应为1200元(30元/日×40日)。6、交通费,根据许海峰的就医、治疗情况,酌情支持500元。7、修理费,许海峰主张自己的拖拉机损失1000元,有张北县路源清障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8、施救费,许海峰主张1500元,有张北县路源清障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9、停车费,许海峰主张54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许海峰的各项损失共计38191.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许海峰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00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拖拉机车损1000元,共计28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海峰医疗费5791.86元(15791.86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拖拉机施救费1500元,共计9691.86元的80%,计款7753.49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被告刘亚强给原告许海峰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中扣除返还刘亚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保全费220元,原告许海峰负担119元,被告刘亚强负担4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云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