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孝贵与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贵,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张孝贵,男,汉族,1946年11月12日生,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黎云,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人,现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贵诉被告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孝贵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贵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孝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桂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