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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无棣德邦置业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德邦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德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胜。被执行人滨州市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清。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701号民事调解书,无棣德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滨州市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327335元,已执行标的432733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