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裴某某,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外出,无法来法院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