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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特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芳侠与被申请人邢建刚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未民特字第00058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芳侠,邢建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特字第00058号申请人张芳侠。法定代理人张存和。被申请人邢建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芳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邢建刚死亡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芳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现由申请人负担50元,退还申请人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怀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