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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启龙与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龙,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88号原告:王启龙,男,1963年3月21日。被告: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启龙诉被告南通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启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启龙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