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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则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则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注册号为441900000027023。法定代表人黄敬棠。委托代理人李统明,系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则恺,男,台湾台北市人,身份证号码为×××8989。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则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