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事祥、李晓锋等盗窃、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士祥,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利,系吉林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晓锋,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辩护人韩俊峰,系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忠海,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男,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系废旧物资回收人员,住九台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5)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士祥及辩护人张晓利、被告人李晓锋及辩护人韩俊峰、被告人刘忠海、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3年6月3日,在九台市春阳街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50X0.4X2电缆线35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3726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3年6月23日,在九台市苇子沟镇小苇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50X0.4X2电缆线135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12829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3年7月24日,在九台市沐石河镇拉腰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50X0.4X2电缆线50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4694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3年7月24日,在九台市沐石河镇永安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50X0.4X2电缆线47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4412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3年8月3日,在九台市龙家堡镇和平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100X0.4X2电缆线33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5665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3年10月29日,在九台市结核南墙外,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800X0.4X2电缆线5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5559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3年8月3日,在九台市其塔木镇双城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100X0.4X2电缆线75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12455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4年4月9日,在九台市西营城镇石人沟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50X0.4X2电缆线20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1946元,同时还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100X0.4X2电缆线60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9516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4年6月3日,在九台市纪家镇农电所北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50X0.4X2电缆线50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5324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董士祥伙同李晓锋、刘忠海于2014年7月1日,在九台市波泥河镇马兴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规格为HYA50X0.4X2电缆线950延长米,价值人民币8919元,后被告人董士祥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间,在其家的废品收购站内,明知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三人盗窃的电缆线,还多次予以收购。综上,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共盗窃十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75045元;盗窃作案十次,均使用了被告人刘忠海的东风牌吉J9G5**号面包车;被告人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十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75045元。被告人董士祥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士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士祥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锋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晓锋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士祥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郭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材料;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割电缆线,数额巨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刘忠海、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士祥、李晓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士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二、被告人李晓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三、被告人刘忠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四、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刘忠海的东风牌吉J9G5**号面包车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 燕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