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王士华、梁化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负责人王保军,行长。被执行人王士华,农民。被执行人梁化芳,农民。被执行人王顺利,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士华、梁化芳、王顺利��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