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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某华与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华,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河溪镇某路某号附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委托代理人陈程聚,湖南天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裕安一路东南侧28区拓璞工业区一栋三楼南面,组织机构代码为552107092。法定代表人周某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某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从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某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15年4月15日,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项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某元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某元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某元已从本案执行款项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