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孙花子与赵凤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花子,赵凤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485号原告:孙花子,住吉林。委托代理人:咸京洙,住址同原告孙花子。被告:赵凤山,住蛟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昌茂花园A号楼2号网点。负责人:黄伟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花子诉被告赵凤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花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花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花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孙花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晶涛审 判 员 杨东来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