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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志鹏与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维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鹏,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维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林志鹏,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峰、戴炯琳,福建君涵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杜维林,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鹏与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维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谢朝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超毅、人民陪审员卢侨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