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志鹏与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维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鹏,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维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林志鹏,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峰、戴炯琳,福建君涵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杜维林,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鹏与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维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谢朝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超毅、人民陪审员卢侨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