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乔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乔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学朋审判员 尤永胜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