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松法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史常德与张贵发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常德,张贵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法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史常德,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无职业。被执行人张贵发,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常德与被执行人张贵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贵发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现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张贵发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