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三封寺镇。被告罗某,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三封寺镇。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已与被告罗某庭外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潘志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