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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美连申请执行孙志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连,孙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连,女,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北大街。被执行人孙志强,男,生于1973年2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西关法院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孙志强及其妻吴爱英所有的价值48万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玉     玺审判员 王     俊     友审判员 万志勇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     胜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