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钦与王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钦,王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朱钦。被告王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钦与被告王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钦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振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