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长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万松,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0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被告通过媒人向原告索要彩礼16600元和价值7800元二金(金项链、金戒指)。订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投,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不足两个月,就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原告多次找人去做被告思想工作,被告却提出种种无理要求,拒不跟原告生活,被告的做法给原告家带来很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4400元及步步高手机1部。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4400元及步步高手机1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员 曹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晓军书 记 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