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李健与李国强、罗海洋、镇赉县胜利建筑有限公司、镇赉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李国强,罗海洋,镇赉县胜利建筑有限公司,镇赉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健,男,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李国强,男,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罗海洋,男,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镇赉县胜利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姜春波.系经理.被告镇赉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姜春波,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李国强、罗海洋、镇赉县胜利建筑有限公司、镇赉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