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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单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单某,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单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将拖欠申请执行人单某的案件执行款33,000.00元全部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