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单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单某,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单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将拖欠申请执行人单某的案件执行款33,000.00元全部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