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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金平许云龙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XX,许一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09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XX,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2012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7日被汾西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因病被汾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许一X,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7日被汾西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XX犯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被告人许一X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X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许一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原审被告人许XX不服,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鉴定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对象错误、无鉴定人员签名及资质证明,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缺少安全生产部门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春英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