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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阳与沈阳建材工业供销总公司、沈阳市建材局供销公司经理部机电产品经销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沈阳建材工业供销总公司,沈阳市建材局供销公司经理部机电产品经销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456号原告:曹阳,男,汉族。被告:沈阳建材工业供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威。被告:沈阳市建材局供销公司经理部机电产品经销站。法定代表人:田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阳诉被告沈阳建材工业供销总公司、被告沈阳市建材局供销公司经理部机电产品经销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