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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法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彩兰等人与黄蕊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彩兰,梁雯婷,吴政霖,吴立彬,宾金容,黄蕊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梁彩兰,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申请执行人梁雯婷,女,200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申���执行人吴政霖(曾用名吴海锋),男,200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上列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梁彩兰,系本案申请人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立彬,男,193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宾金容,女,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黄蕊开,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执行人梁彩兰、梁雯婷、吴政霖、吴立彬、宾金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黄蕊开赔偿861309.2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98元,于2014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与黄蕊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11月1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本辖��各商业银行、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黄蕊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另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蕊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为861309.2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暂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黄蕊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蕊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应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蕊开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