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季金廷与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廷,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6号原告:季金廷。被告:王方。原告季金廷与被告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每月1000元(计24个月),合计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6日,被告王方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3年元月6日归还,陆建良作为保证人签字。该借款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2014年1月30日,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事后分文未还且无法联系,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金廷借款本金43322.71元及相应利息(以43322.71元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季金廷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王方负担964元,由原告季金廷负担6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