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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二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石立军犯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立军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二终字第22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立军,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蒙阴华蒙纺织有限公司、蒙阴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强、陈宝龙,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立军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蒙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立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立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石立军犯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4)蒙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殿基代理审判员  朱崇宝代理审判员  朱佩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虞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