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9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9217号原告苏×,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冯×,男,1980年4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合法传唤,原告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更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语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