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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9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9217号原告苏×,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冯×,男,1980年4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合法传唤,原告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更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语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