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正明、杨真平与杨真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明,杨真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小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陈正明。被告杨真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明与被告杨真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真平、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正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明撤回对被告杨真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陈正明负担。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