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郑鹏与沈阳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沈阳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郑鹏。被执行人沈阳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温世友。申请执行人郑鹏与被执行人沈阳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劳人仲案字(2014)第354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沈阳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沈阳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具法人资格的沈阳海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其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4)第355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遵福审判员 李 洁审判员 万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