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树增与朱景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增,朱景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郭树增。被告朱景传。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树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树增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