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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某。被告:金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墨雨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金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2010年8月,原告与被告认识后自由恋爱,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3年7月30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金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2013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年××月××日,原、被告在青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在缓刑期间,被告又因吸毒被撤销缓刑。被告此前有吸毒,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过,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改邪归正,被告仍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女儿现为幼婴,不满两周岁,且被告因犯罪被羁押,为了女儿以后的健康成长,女儿应当由原告抚养。据此,原告诉请:据此,原告诉请: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金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刑期不长,很快就可以出狱,出狱后被告会好好做人,如果真的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8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1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3月7日,原、被告生育女儿金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青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被告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原件、婚生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出生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两本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经过三年多的了解而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被告刑事犯罪被羁押导致两人的夫妻感情产生矛盾,但被告刑期不长,且向本院表示其正以后保证改过,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姿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