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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欣与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欣,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468-1号申请执行人宋欣,女,1994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2号楼301号。法定代表人刘莉。宋欣与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并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6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宋欣与被告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签订的《个性化辅导委托协议书》;二、被告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宋欣退还教育培训费一万一千一百元;三、驳回原告宋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宋欣已预交,被告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宋欣)。权利人宋欣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11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38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京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在银行无开户信息。经本院查明,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包括:刘莉、李海军、郑文光,负责人为刘莉。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执行人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被执行人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欣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东升立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欣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4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