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运杰,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友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运杰,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辜某某诉称,辜某某与王某某于2007年6月4日在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7年8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王某某不尽父亲责任,整天游手好闲,靠辜某某的微薄工资支撑家庭生活。王某某还有赌博恶习,把家中的金银首饰当掉赌博,辜某某好言相劝,但得到的却是王某某的拳脚相加。后辜某某回到娘家,但王某某对其仍不管不问,视其为陌生人,双方现已分开三年多。2013年5月29日,辜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一年多,双方仍无任何联系。现辜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女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辜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辜某某基本身份情况。2、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婚生女王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辜某某与王某某于2007年6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4、(2013)泾民一初字第00911号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辜某某曾于2013年5月2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王某某辩称:王某某对辜某某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除结婚登记及生育一女是事实外,其他均与事实不符。双方均在外打工,辜某某自2011年起对婚生女未尽过任何抚养义务,为此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辜某某起诉离婚是为了逃避对女儿的抚养义务。王某某不同意离婚。王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王某某基本身份情况。2、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证明王某某家庭成员的基本身份情况。3、结婚证1份。证明王某某与辜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证情况如下:王某某对辜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及辜某某对王某某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本院认证情况,查明的事实为:辜某某与王某某于2007年6月4日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现随王某某生活。另查明,辜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后被判决不准离婚。本院认为:辜某某主张王某某游手好闲、有赌博恶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辜某某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至今无任何改善,尤其是王某某在知道辜某某再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仍无故不到庭,表明王某某对该段婚姻已无所谓,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辜某某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王某甲一直随王某某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和学习环境,婚生女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婚生女王某甲应由王某某抚养,但辜某某应承担婚生女必要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辜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于每月20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辜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琴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由本院另行出具《证明书》证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责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