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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讲成与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讲成,刘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5102号原告陈讲成。委托代理人杨志海。被告刘伟伟。原告陈讲成诉被告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讲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伟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讲成诉称:2013年12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故诉请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伟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讲成借款50000元。如刘伟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刘伟伟负担。该受理费陈讲成已向本院预交,由刘伟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陈讲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理帆 微信公众号“”